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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评定及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04-09 19:44:27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号 )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行为,提高环保工程的投资效益,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能力(包括硬件、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工程业绩和信誉度等综合条件)。

    第三条 资质评定目的:

    为会员单位开展相关污染治理业务提供证明;

    为项目业主选择承接单位提供参考依据;

    为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 资质评定范围:包括废水污染治理、废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固废)污染治理、物理性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及恢复等(各领域治理范围的专业分类见附件一)。

    第五条 本办法是行业自律性行规,是针对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能力评定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会员单位的污染治理业务能力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评定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分为正式《资质证书》和临时《资质证书》两种类型。

    第八条《资质证书》设甲级、乙级、丙级三种等级。丙级资质证书证明持证单位具备承担工程投资100万元及以下(或小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能力;乙级资质证书证明持证单位具备承担工程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或中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能力;甲级资质证书不受工程投资额度的限制(或大型规模)。

    第九条 申报甲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一)独立承担过两项以上大型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二)具备3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八年以上,承担过一项以上大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专职高级(或相当于高级)工程师和6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四年以上的专职工程师(或相当于中级),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

    (三)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产权明属)或行业推广的技术,并具有一定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四)具有较完备的试验、检验条件;

    (五)有承担工程所需的设备仪器;

    (六)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七)从事环保行业多年,在行业中具备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申报乙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一)独立承担过两项以上中型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二)有2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八年以上,承担过一项以上中型或大型污染治理工程的专职高级(或相当于高级)工程师和4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四年以上的专职工程师(或相当于中级),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

      (三) 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产权明属)或行业推广的技术;

    (四)具有一定试验、检验条件;

    (五)具有承担工程需要的设备仪器;

    (六)有较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申报丙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一)独立承担过两项以上小型污染治理工程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二)有1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八年以上,承担过小型以上污染治理工程的专职高级(或相当于高级)工程师和2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四年及以上的专项工程师(或相当于中级),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

    (三)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且产权明属;

    (四)有承担工程所需的设备仪器;

    (五)有较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符合乙、丙级资质申请条件,但尚无污染治理工程业绩的单位可申请相应级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临时《资质证书》(临时资质证书不设甲级)。临时《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另定。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填写《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二)并附下列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送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一)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固定的工作场所证明。

    (三)申报乙级、甲级证书的单位应提供具备试验、化验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持有的环境污染治理关键技术有关材料复印件。包括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推荐证书或获奖证书。

    (五)所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劳动关系证明及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

    (六)单位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办法及要求。

    (七)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验收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合同、设计方案、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意见、项目业主意见等。

    (八)能证明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能力的其他有关材料。

    暂无业绩的单位申请临时《资质证书》,上述申请材料第(七)款变更为项目合同(或委托书)及项目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收到申请资料后,进行登记造册,对申报材料进行型式审查。

    第十五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设立云南省污染治理能力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视情况可将现场核查与评定同时进行),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不收取费用,现场检查过程发生的食宿、交通等实际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经评定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并在网上予以公告。

    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技术部在评定审批后15日内完成发证工作,并向未获批准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四章    《资质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是环保企、事业单位已具备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的证明,可在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及广告宣传中使用。

    持证单位在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时,应按《合同法》的规定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省环保产业协会将视情况处以暂停《资质证书》使用并限期整改、降低《资质证书》等级或取消资质的不同处罚。

    (一)申请《资质证书》、资质升级或登记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转让、租借、买卖《资质证书》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年检的;

    (四)承担污染治理工程环保验收不合格的;

    (五)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六)转包所承接的污染治理工程的;

    (七)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 获证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若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能力明显降低,协会将降低其《资质证书》的等级或取消《资质证书》的使用权;若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除自行承担责任外,协会将取消其《资质证书》并在行业内通报。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申请复评。复评申请要求同第八条,但工程项目应是在持证期内获得的业绩。复评时,可以根据业绩提升或降低资质证书等级。

    第二十二条 正式《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持证单位根据当年年检的时间及方式进行资料填报并提交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年检;对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等级和专业范围或撤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地址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发生改变,须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第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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