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方便企业申请,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利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昆市监发【2020】94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1月1日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除跨州市长输管道使用登记外),由县级市场监管局和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按属地原则实施许可。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
服务热线
咨询热线13354976090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方便企业申请,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利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昆市监发【2020】94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1月1日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除跨州市长输管道使用登记外),由县级市场监管局和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按属地原则实施许可。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