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第十条第一款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