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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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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业培训学校办理

发布时间:2023-04-18 09:49:47人气: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或省政府规章依据的具体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一条;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九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三)《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组织联合申请的,应具备生效的办学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各方出资额、联合方式以及权利和义务);

    (三)学校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四)培训场所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达到2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设施齐全;理论课教室一般可按两个班级(100人)配备一个标准教室,理论教学与实习教学交替进行;

    (五)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操作场地,一般按2.5M2每人设置,可两班倒。实习操作场所和设备能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规程;

    (六)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七)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八)办公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办公及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财务工作人员应具有会计资格证书。

    (九)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1.理论课教师按1∶40配备,每个教师最多只能上两个不同内容的课。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按1∶30配备,应具有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并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技术等级(职业资格)及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1)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年以上教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并取得本职业(工种)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2)中级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教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教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校(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2.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学校开办资金不少于40万,其中以货币资金出资不少于20万元,以固定资产(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设施设备)出资应达到20万元以上。

    (十一)具备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设置标准的办学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职业培训学校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与主要设置的专业(工种)、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国家批准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载明产权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资产还应提交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及相关协议的有效证明;属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还应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机构的认可意见及法定机构出具的出资额评估报告)。

    (二)申请正式设立职业培训学校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包括办学目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开设专业(范围)、办学层次(高、中、初)、法定代表人、办学规模等内容;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批准文件;

    3、办学章程和学校发展规划;

    4、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5、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

    6、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花名册及其资质证明文件、聘用合同;

    7、教学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

    8、教学及实习设备清单;

    9、办学经费证明,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附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职业培训学校,并提交正式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申请材料。

    五、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德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德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书面材料;

    (二)受理申请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三)经以下程序后实施许可:

    1、对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与相关文件规定的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针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

    2、根据书面审查及实地考查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送分管局领导阅审后提交评审联席会议(由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承办处室和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及其它相关人员组成)审定;

    3、对符合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提交本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依法举行听证;

    4、申请人的申请经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经评审联席会议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筹设职业培训学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三条;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六条。

    九、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有效期4年。

    十、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方可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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